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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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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弘光朝廷的偏安江淮002(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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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南渡录》卷二。

[84]

谈迁《国榷》卷一百二。

[85]

《国榷》卷一百三。

[86]

《国榷》卷一百一。李清《南渡录》卷一记,甲申五月弘光朝廷“命十七年练饷已征者尽数起解,无得乾没,至明年全免。旧饷、辽饷速催”。

[87]

管绍宁《赐诚堂文集》卷五《宣谕山东北直地方安抚官民奖劝义旅诏》《宣谕北直人民诏》。

[88]

李清《三垣笔记》卷下,《弘光》。他的另一部著作《南渡录》卷三记,甲申九月“时正项所入止六百二十万,养军所出至七百五十余万,通计每年正项缺一百五十万”。

[89]

《南渡录》卷三。

[90]

李清《甲申日记》丝集。

[91]

大学士王铎“谨揭为国赋万不可加,急宜停止事”,见《拟山园选集》卷十二,奏疏。

[92]

辛升《寒香馆遗稿》卷三《世变十更》。

[93]

顾公燮《丹午笔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排印版,第七十八页。

[94]

参见郑廉《豫变纪略》卷八。

[95]

《南渡录》卷四。

[96]

计六奇《明季南略》卷五《朝政浊乱昏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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