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弘光朝廷的建立(2)(第4页)
[65]李清《南渡录》卷一。
[66]李清《南渡录》卷二。
[67]《陈子龙自撰年谱》,见《陈子龙诗集》附录二。
[68]刘宗周《刘子全书》卷十八《纠逆案邪臣疏》。
[69]刘宗周《刘子全书》卷四十,刘汋《刘子年谱录遗》。
[70]李清《三垣笔记》卷下,《弘光》。姜曰广《过江七事》云:士英已而时录一小词示曰广:“若使同官不相妒,也应快杀窦连波。”夏完淳《续幸存录》所记“阳台歌舞世无多”作“阳台欢舞世间无”。《鹿樵纪闻》所引字句与夏基本相同,但“快杀”作“乐杀”。姜曰广为当事人,所记可证确有此事。
[71]李清《南渡录》卷四。
[72]李清《南渡录》卷一。
[73]李清《南渡录》卷二。
[74]李清《南渡录》卷五。
[75]李清《南渡录》卷三。
[76]李清《南渡录》卷二。
[77]李清《三垣笔记》下,《弘光·补遗》。
[78]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科都给事中孙承泽启本,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第四一三页。
[79]顺治元年八月初五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启本,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第四一六页。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五有关各条。
[80]《清世祖实录》卷五、卷九。
[81]《清世祖实录》卷十六。直到顺治五年八月,清廷还一度下令收缴畿辅民间一切武器和马匹;顺治六年三月弛禁,原因不是太平无事,而是“良民”受限,“贼反得利”,见同书卷四十、卷四十三。
[82]《清世祖实录》卷五。
[83]《清世祖实录》卷五。
[84]《清世祖实录》卷五。
[85]《清世祖实录》卷五。
[86]南沙三余氏撰《南明野史》卷上。原文作六月初二日,可能为十二日之误。
[87]顺治元年六月二十九日招抚山东、河南等处户、工二部右侍郎王鳌永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89]《清世祖实录》卷六。
[90]顺治元年七月初三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启本,见《明清档案》第一册,a1—12号。不久,方大猷即被委任为山东巡抚。
[91]顺治元年七月十二日招抚山东、河南等处户部右侍郎兼工部右侍郎王鳌永“为恭报收抚地方事”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92]顺治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巡抚方大猷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93]道光十一年《冠县志》卷十《纪变》。
[94]康熙十二年《胶州志》卷六《事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