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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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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弘光朝廷的建立(2)(第4页)

[65]李清《南渡录》卷一。

[66]李清《南渡录》卷二。

[67]《陈子龙自撰年谱》,见《陈子龙诗集》附录二。

[68]刘宗周《刘子全书》卷十八《纠逆案邪臣疏》。

[69]刘宗周《刘子全书》卷四十,刘汋《刘子年谱录遗》。

[70]李清《三垣笔记》卷下,《弘光》。姜曰广《过江七事》云:士英已而时录一小词示曰广:“若使同官不相妒,也应快杀窦连波。”夏完淳《续幸存录》所记“阳台歌舞世无多”作“阳台欢舞世间无”。《鹿樵纪闻》所引字句与夏基本相同,但“快杀”作“乐杀”。姜曰广为当事人,所记可证确有此事。

[71]李清《南渡录》卷四。

[72]李清《南渡录》卷一。

[73]李清《南渡录》卷二。

[74]李清《南渡录》卷五。

[75]李清《南渡录》卷三。

[76]李清《南渡录》卷二。

[77]李清《三垣笔记》下,《弘光·补遗》。

[78]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科都给事中孙承泽启本,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第四一三页。

[79]顺治元年八月初五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启本,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第四一六页。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五有关各条。

[80]《清世祖实录》卷五、卷九。

[81]《清世祖实录》卷十六。直到顺治五年八月,清廷还一度下令收缴畿辅民间一切武器和马匹;顺治六年三月弛禁,原因不是太平无事,而是“良民”受限,“贼反得利”,见同书卷四十、卷四十三。

[82]《清世祖实录》卷五。

[83]《清世祖实录》卷五。

[84]《清世祖实录》卷五。

[85]《清世祖实录》卷五。

[86]南沙三余氏撰《南明野史》卷上。原文作六月初二日,可能为十二日之误。

[87]顺治元年六月二十九日招抚山东、河南等处户、工二部右侍郎王鳌永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89]《清世祖实录》卷六。

[90]顺治元年七月初三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启本,见《明清档案》第一册,a1—12号。不久,方大猷即被委任为山东巡抚。

[91]顺治元年七月十二日招抚山东、河南等处户部右侍郎兼工部右侍郎王鳌永“为恭报收抚地方事”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92]顺治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巡抚方大猷启本,原件藏第一档案馆。

[93]道光十一年《冠县志》卷十《纪变》。

[94]康熙十二年《胶州志》卷六《事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