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政策方案选择:北京治堵与新拆迁条例(第2页)
北京治堵和新拆迁条例的网络意见征集各自形成了公民网络参与政策方案选择的政策网络。
1.政策制定主体:北京交通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
3.媒体
与公民网络参与政策议程类似,在北京治堵和新拆迁条例网络意见征集的案例中同样出现了媒体这一行动者。媒体的行动目标是扩大征集活动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政策方案制定中来。媒体拥有的资源是新闻采访、报道权。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多家新闻单位对征集活动进行了及时迅速的报道。新闻媒体的行动及时有效地扩大了两个公共政策征求意见活动的影响力,促进公民积极进行网络参与。
《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北京日报》、《北京晨报》、《新京报》等北京当地报纸当天就刊发了征集公告的全文。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主要网络媒体也及时将公告在互联网上转载。同时,各大媒体开始对北京治堵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发表观点和评论。《人民日报》发表时评《北京治堵,谁能置身其外》,认为北京治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京华时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公车不能在治堵方案中逃逸》,文章认为公车是造成北京拥堵的重要原因,而在此次治堵方案中对其限制过少,让其“合理”地逃逸治理。北京市对于公车特别是其上级机关的公车有治理之权却无治理之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新华社第一时间向社会予以公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网站将公告全文进行转载。随后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将公告转载。同时,在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后,各大媒体开始对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让行政强制拆迁走入历史”,文章指出:自2001年“强制拆迁”写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已走过10年的岁月。根据《征求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被取消,这见证了我国在民主法治道路上的进步。《上海商报》发表评论文章《征收条例不应避开商业拆迁》认为目前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拆迁,而大量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政府拆迁及其他商业拆迁行为从而就被排除在这部法规之外,这是新条例的一大遗憾。中国网发表评论《新拆迁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系新中国历史上首次》,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召开过43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经过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收集了6万多条意见和建议,修改后的条例再一次公之于众。这些举措无疑表现出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充分尊重。
4.专家学者
在北京治堵和新拆迁条例的意见征集中,专家学者也是行动者之一。他们的行动目标是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政策方案,所拥有的资源是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所获得的学术权威。
北京治堵征集公告发布后,《新京报》、《都市快报》等媒体纷纷邀请公共交通方面专家对北京治堵新政发表看法。北京工业大学交通研究中心教授陈艳艳认为,北京市拥堵的原因之一在于机动车的不合理使用。应该采用差别化收取停车费等市场化手段,来抑制机动车主的交通需求。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李未柠认为,交通拥堵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北京市政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值得鼓励,一些关键性条款应该允许展开充分讨论,而针对市场谣言,政府应迅速发布有效信息给予平复,打击投机行为。上海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所长陆锡明认为,北京市表示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公车保有数量,这有利于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程度,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在治理拥堵过程中,政府起了率先垂范作用。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原所长史其信认为:解决公共出行的问题,给老百姓提供乘坐公交和轨道交通的系统建设,要完善一体化。首先,公交系统要逐步形成一个加大的网络,提升它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地面交通,公交的客运保障能力上还需要加大投入;其次,要智能化地管理,提高信息服务的水平,保证人们能够在出行前了解自己此次出行的交通信息,这样很多人就不会愿意开小汽车了。
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大媒体也纷纷邀请专家学者发表看法,对条款进行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王锡锌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的拆迁条例规定先给征收补偿才能搬迁、房屋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危旧房”争议交由民意裁决等规定是立法的进步,并同时认为新拆迁条例只规定补偿房价而不补偿地价、过渡房安置没有补贴交通费、经营性住房按住宅进行补贴等规定存在漏洞。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后表示,相对于原拆迁条例,新条例对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指出新条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对违法建筑不加区分一概不予补偿等内容不够合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治良在北**律信息网发表长篇文章,对新拆迁条例提出十余条修改建议。笔者随后将“拆迁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进行搜索,并限定时间为2010年1月~12月,发现这期间国内学术界针对其发表文章84篇。这充分说明学界对于新拆迁条例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对政策方案积极建言。
(二)政策网络运行机制:协商的真与假
在公民网络参与政策方案选择的过程中,政策制定主体发起政策方案的意见征集,网民、媒体、学者参与到政策方案的修改和完善中来,从本质上可以认为这是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政策方案的网络协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y)又称商议民主、商谈民主,最早由政治学学者约瑟夫·毕塞特(JosephM.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异军突起。协商民主源于对长期占据西方民主理论主流的代议民主的批判。巴伯批判代议民主制忽视公民的参与权,认为代议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它“既不承认参与的乐趣,同时也不认同公民交往的友谊。既不承认持续政治行为中的自主与自我管理,也不认可可以扩大公民彼此间共享的公共善——共同协商、抉择和行动”。针对代议民主制的问题,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理论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协商民主主张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制选举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转向。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应仅仅局限于投票、偏好表达等传统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者应该在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充分掌握信息,拥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对公共政策进行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和意见。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的支持者都认为,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协商是一种更为平等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参与者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在决策做出之前,协商能够赋予参与者对各种建议或方案的审视、检查和批判的权利。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公民,自由主义政治学的核心原则是基于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此,协商就是一种解决各种相互冲突的目标、理想和利益的策略,公民参与协商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极大地捍卫自身利益,“我参与是为了使我偏好的政策得到采纳,如果我退出,可能得不偿失”。哈贝马斯是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位学者,他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书中,从分析自由派和共和派的冲突切入,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即协商民主或话语民主。在此之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双轨式协商政治”(twotrackdeliberativepolitics)。所谓的双轨,其一是国家政治架构中正式的协商程序,如立法、司法领域;其二是发生在社会公共领域非官方的协商程序,后者是前者的相互补充。一种合理的协商政治是公共意见与宪法等现代政治制度的结合。
本节选取的两个案例中,作为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通过互联网吸纳公民对于公共政策方案的意见可以看作政府与公民借助互联网关于政策方案的虚拟协商过程。但是仔细比较两个民意征集的案例,政策制定者与公民的协商方式有较大不同。北京市交通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集对北京治堵新政的意见建议是一种虚假的协商,北京交通委从行动目标到行动过程并没有充分尊重民意,吸纳网民意见,而是采取封闭的态度自行制定政策,所谓的征集民意只是一种形式和“走过场”。相反,国务院法制办发起的关于新拆迁条例的网络民意征集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官民的协商,政策制定主体创造充分的条件和时间吸纳民意、认真研究公民提出的意见,特别是在正式政策方案中体现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了与民协商。
1.北京治堵新政:虚假协商
北京治堵新政在经过网络意见征集后,北京市政府发布了修正后的治堵措施。2010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将正式文本和《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后发现两者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