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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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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清廷统治者推行的民族征服和民族压迫政策(第5页)

[44]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45]

《东华录缀言》,见《佳梦轩丛著》。

[46]

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赋》。

[47]

康熙四十三年《蓟州志》卷三。

[48]

康熙十二年《东安县志》卷四《赋役》。

[49]

方文《嵞山续集》《北游草》。

[50]

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艺人》上,胡延年《冥击记》。该文还说:“从龙者不自治其地,委臧获经理之,谓之庄头。是庄头者凭借宠灵,莫敢谁何。于是贫而黠者、厚资而敛怨者、巨憝元恶贯盈而惧诛者,皆蝇营附入之,择人而食,无宁日也。”

[51]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五。

[52]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六。

[53]

例如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见《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54]

《清史稿》列传五十《朱之弼传》。

[55]

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56]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57]

顺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刘昌等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八十至八十一页。

[58]

杨苞《桐川纪事》,康熙乙巳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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