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清廷统治者推行的民族征服和民族压迫政策(第5页)
[44]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45]
《东华录缀言》,见《佳梦轩丛著》。
[46]
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赋》。
[47]
康熙四十三年《蓟州志》卷三。
[48]
康熙十二年《东安县志》卷四《赋役》。
[49]
方文《嵞山续集》《北游草》。
[50]
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艺人》上,胡延年《冥击记》。该文还说:“从龙者不自治其地,委臧获经理之,谓之庄头。是庄头者凭借宠灵,莫敢谁何。于是贫而黠者、厚资而敛怨者、巨憝元恶贯盈而惧诛者,皆蝇营附入之,择人而食,无宁日也。”
[51]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五。
[52]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六。
[53]
例如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见《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54]
《清史稿》列传五十《朱之弼传》。
[55]
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56]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57]
顺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刘昌等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八十至八十一页。
[58]
杨苞《桐川纪事》,康熙乙巳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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