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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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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清廷统治者推行的民族征服和民族压迫政策(第2页)

历代君主往往颁发教训百姓的谕旨若干条,作为他们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清朝初年这种皇皇谕旨中就专列了一条“戒窝逃以免株连”。康熙初山东莱芜知县叶方恒召集绅民宣讲道:

上谕说:“戒窝逃以免株连。”本县如今说这窝逃。山左(即山东)当时屡经残破,俘获的比别处独多;后来又有投充,又有鬻身,又有拐卖,甚至有拉铁橛的,顶冒逃人名姓,种种变幻,不可枚举。总之,逃人的路数愈宽,那窝逃的陷阶愈密。正如鼎镬在前,豺虎在后,须是时时吊胆,刻刻惊心,思量那窝隐之害。常为了一个逃人拖累你们数十个纳粮当差替朝廷种田种地的好百姓在内,岂不可痛可惜。……但目今功令森严,一为了逃人就是你父子夫妻都也不能照顾,何苦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性命。本县还有句唤醒你们的实话,如今旗下也都宽大了,要那逃人回去,不过使唤,不过发到屯子里种地,有甚难过日子,你今逃出来担惊受恐,虑人稽查,东村住住,西村住住,流来流去,没一日安稳居停,还要逃到隔属雇短工、做乞丐,藏头露尾,终久被人拿了,甚合不着。不如回心转意,投奔旧主,若能小心服役主子,自然欢喜加厚于你。[66]

尽管清朝统治者一再标榜“满汉一体”,实际上以征服者自居,奉行崇满歧汉政策。严厉惩办窝藏逃人就是这种政策的一项体现。顺治六年(1649)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统兵南征广东,由于他的军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觉,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zisha。[67]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竟被一律处死,家产全部抄没。[68]耿仲明、郭肇基贵为王爷和方面大员,但他们毕竟是汉人,隐匿逃人直接触犯了满族的利益,就难免一死。到顺治十年因春夏久旱,“农民失业”,清帝下诏修省,兵部左侍郎卫周胤遵谕陈言,云“多宽逃人一次,多累百姓数家”,建议放宽隐匿逃人之罪,特别是“缙绅生儒,或不知情,偶有误犯,以身系朝廷在官之人,与平民又似当有分别”。经兵部会商,提出缙绅(包括现任官和闲任官)、举人、监贡生若犯有隐匿罪从轻改为降级、革职、革去功名和罚银给逃人之主。奉旨依议。汉族绅衿才免遭刑戮或给主为奴[69],但齐民不在此例。

雷厉风行地缉捕逃人,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顺治十年淫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惨不忍言[70]。魏裔介作《哀流民歌》云:“田庐水没无乾处,流民纷纷向南去。岂意南州不敢留,白昼闭户应蹲踞。檐前不许稍踟蹰,恐有东人不我恕。上见沧浪之天,下顾黄口小儿,命也如何!……彼苍者天,哀此黎庶。”[71]地方官府和居民慑于逃人法,一味驱赶;流民走投无路,往往被迫揭竿而起。如龚鼎孳所说:“畿辅之民圈占以后,田庐荡然。年来水涝频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众多,立法不得不严,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无所归。……今闻山东一带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当此严风密霰,坠指裂肤之时,此辈衣不掩胫,食不充腹,流离沟壑。……万一愚冥无知,不肯束手就毙,一旦良民化而为乱民,即发兵剿除亦非难事,而使数万生灵顿作刀头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无衣无食,茫无投奔之百姓耳。”[72]魏裔介也在疏中说:“往昔墨勒根王(多尔衮)之时,隐匿逃人,其法甚严。凡有犯者,家长坐斩。尔时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73]

[1]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十日“礼部左侍郎孙之獬谨奏为感恩图报事”,见《顺治录疏》。

[2]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十日“刑部江西司员外郎丁之龙奏为俯允输忠招抚滇黔早裨安定以佐庙谟以效捐縻事”,见《顺治录疏》。

[3]

《明清档案》第三册,a3—23号,吏部尚书阿代等题本残件,参见《清世祖实录》卷十八。按,丁之龙曾致书南明湖广等地总督何腾蛟,以“戚谊”关系劝他“上观天命,下审时宜”,纳款于清,见《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上),第四十四页,编者注为“缺年月、佚名、启本稿”。

[4]

《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5]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一《滦阳续录》三。

[6]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7]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8]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9]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顺治十三年元月癸巳日条,又见同卷七月庚午日条。

[10]

孙之獬在明朝天启年间投靠太监魏忠贤,成为阉党。崇祯初销毁《三朝要典》时,他抱《要典》哭告太庙,为世人所不齿。清兵占领北京后,他宦兴大发,向多尔衮等人摇尾乞怜,上疏说“臣妻放足独先,阖家剃发效满制”,得以录用。有的书记载他入朝时想挤入满洲官员班列,满官认为他是汉人不予接受;转入汉班,汉族官员又因为他已经剃发改制加以拒绝,弄得孙之獬进退失据,狼狈不堪。

[11]

《清世祖实录》卷五。

[12]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13]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八十五页,记六月十四日“大学士洪承畴为京城汉人剃发事,启皇叔父摄政王曰:今者剃发,应先令官员剃发,民人稍缓。王谕:予为此事思之期年,今思,君犹父也,民犹子也,予非不仁,惟念新旧宜一体故也”。次日(即十五日)下达剃发令。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