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第3页)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freedomlaw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法院明确规定,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
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